黔青通字〔2016〕37 号
团各市州委,贵安新区团工委,省直、省国资委、省国防电子、省金融团工委,省军区政治部组织处、省武警总队团工指委、省公安消防总队团工指委,省属各高校团委,011基地团工委、航天十院团委、贵阳铁路团工委,团仁怀市委、团威宁县委,机关各部室、直属各单位:
按照团中央印发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青发[2016]13号)的通知要求,为切实做好我省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严格标准,扎实做好团费收缴工作
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,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各级团组织要扎实做好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要严格按照中青发[2016]13号文件规定计算和收缴团费,按照规定标准调整团费收缴数额,不得随意增减团员个人交纳团费的标准。
二、坚持制度,严格管理
严格执行团费统一管理、专人负责、专款专用等制度,进一步加强对团费的管理。参照省委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》(黔组通[2012]97号)有关规定和要求,团省委各发文单位每年按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20%上缴团省委。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,具体留存比例,参照本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有关规定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,留存比例应该适当向基层倾斜。农民团员团费全省统一按每月0.2元收缴。
三、规范程序,统一进帐
为规范团费收缴管理程序,各单位每年上缴团省委的团费,应于12月底前将团费统一进帐到贵阳市工商银行云岩区支行(户名: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,账号:2402 0003 0900 8906 476)。银行回执单邮寄至团省委组织部。
联 系 人:张晋豪
联系电话:0851-85521572
邮寄地址: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青年路35号(省团校内)512室
附件: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共青团贵州省委
2016年8月22日
附件: